跳到主要內容區
banner

活動宣導

【特教組】臺北市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及相關資訊

一、本安置管道申請條件(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
1、臺北市國民中學112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臺北市國民中學111學年度(含)以前畢、修(結)業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非臺北市國民中學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居住事實」之認定須檢附112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詳細記事)影本,以及居住地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112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簡章電子檔自即日起公告於臺北市教育局網站(http://www. doe.gov.taipei)(公告資訊-最新消息-高中職)、臺北市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nse.tpmr.tp.edu.tw)及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安置系統網站(http://proper.tp.edu.
tw)。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