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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生輔組】轉知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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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轉知交通部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政策
說明:
一、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須至監理機關掛牌後方能於道路行駛,以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而受罰。
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處所有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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