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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第十一屆第2次董事會議紀錄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第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會議紀錄

一、主席致詞:感謝大家寒冬中熱情參與本會,今後請大家多多指教。
二、頒發董事長及董事聘書
三、會務報告:第11屆董事會財務報告,請參閱附件1 。
四、討論提案:
【提案一】:通過本會「捐助章程」修正乙案。(如:附件2)
提案人:周志貞董事
【說 明】:依據教育局最新捐助章程範本修正。
【決 議】: 全數通過。

【提案二】:通過本會新增「會計制度」。(如:附件3)
提案人:周志貞董事
【說 明】:依據教育局來文,應建立財團法人簡易會計制度。
【決 議】:全數通過。

【提案三】:審議110年度經費預算表、工作報告案(如附件4)
提案人:周志貞董事
【說 明】: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11條第1項辦理。
【決 議】:全數通過。

【提案四】:審議本校溫馨助學金修改案(如附件5)
提案人:周志貞董事
【說 明】:為配合本會董事交接時程,修改獎學金申請及頒贈時間。
【決 議】:全數通過。

五、臨時動議:無

六、散會:20:00
紀錄:
主席: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發展校務文教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
一、 協助校務行政促進發展。
二、 表揚優秀師生追求卓越。
三、 鼓勵清寒學生努力向學。
四、 提昇教學品質創新求進。
五、 辦理文教活動啟迪智慧。
六、 其他與發展校務文教有關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肆佰萬元整,由學生家長暨熱心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中華路八號樹林高中。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 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 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 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 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 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 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董事任期不得逾4年)。
第 八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
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 十 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局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局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 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報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 十二 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局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 存放金融機構。
二、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十三 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局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
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局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 十四 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
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五 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教育局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條文對照表(110.01.14)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增修內容

第 八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九、合併之擬議。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無 增列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原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並增修內容
第 十 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局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教育局,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 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原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並增修內容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局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報教育局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報教育局備查。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原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並增修內容
第 十二 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局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
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 十一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二 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原第十一、十二條合併,並增修內容
第十三 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局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局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十三 條 本會之文教法人於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時,捐助人、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將捐助之財產全部移歸法人,並報由主管機關查核。
增修內容
第 十四 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四 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增修內容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
110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自民國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項 目 預 算 金 額 說 明
小 計 合 計
一、上期累積餘(短)絀 240,124 (A)
二、收入
捐贈收入 270,000 預估董事職務捐
利息收入 20,000 約略概估
其他收入

收入合計 290,000 (B)
三、支出
人事費用
獎助(捐贈)費用 195,000
辦公(行政)費用 2,000
業務費用 35,000
其他費用 10,000
支出合計 242,000 (C)
本年度結餘(短絀) 48,000 (D)=(B)-(C)
本 期 累 積 結 餘 288,124 (D)+(A)


董事長: 審核: 製表:

填表須知:
一、收入及支出科目之編列,請視業務實際收支執行情形編寫。
二、人事費用包括新資、退休金、伙食費、勞保費、加班費等。
三、年度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百分之六十(C÷B>70﹪);若無上期累積餘絀(A)可資運用,年度結餘(D)不應虧絀。

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110年度工作計畫書
一、計畫依據:依據本會捐助章程第二條
二、計畫目標:以發展校務文教,促進校務發展,獎助師生,追求卓越為目標。
三、實施內容:
工作項目 實施內容 經費預算
(新臺幣元) 預定進度 備註
(辦理地點及對象)
起 迄
一、溫馨助學金、 1.溫馨助學金補助對象為家境清寒學或對外表現傑出,為校爭光者。
助學名額:國、高中各5名,每名每月新台幣1,000元為期9個月(除2、7、8月)。 90,000 110年03月 111年2
月 樹林高中師生
二、獎勵國高中優秀畢業學生獎品 以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獎名義於畢業典禮頒發國高中每班一名優秀畢業生 15,000 110年6月 110年6月
三、表揚優秀認真之教師及行政人員 1.表揚對推動校務發展績優行政幹部
2.表揚教學暨服務認真教師。
3.參加校外競賽得獎老師、指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成績優秀之老師
4.表揚教師專業成長進修績優教師 40,000
110年1月
110年6月
四、協辦杜鵑花季系列活動費 配合杜鵑花季舉辦歌唱、寫生、書法、攝影、寫作等比賽,激勵學生表現,發展多元智慧
15,000
110年3月
110年4月
五、辦公(行政)費用 郵寄開會通知、活動邀請函、報教育局及至法院登記相關文件費用 2,000
110年1月
110年12月
六、辦理校內外各項活動費 獎助辦理校內外活動費及課程研發 20,000
110年1月 110年12月
七、高三、9年級(以樹林高中為第一志願)升學激勵獎金 1. 激勵考生力拚學測,設定滿級分60分3萬元獎學金、56級分以上1萬元獎學金、52級分以上5000元獎學金、50級分以上2000元獎學金。及進步級分超越在校模擬考最佳成績10級分以上2000元獎學金。
2. 激勵考生力拚會考,設定5A一萬元獎學金、4A以上8000元獎學金、3A以上6000元獎學金。 50,000
110年3月 110年6月
八、其他 1.歲末聯歡禮金
2.其他發展校務文教有關事項交際費 10,000 110年1月 110年12月
合計 242,000 110年1月 110年12月
四、經費來源:董事及熱心人士捐助
五、預定效益:藉由本會之業務計畫,鼓舞教職員工精進本質學能、鼓勵學生努力
向學,提昇學術研究及培養人才,促進各項教育活動。
六、其他:
說明:1、工作項目之內容可參考章程中之宗旨,應具體陳述。
   2、經費預算為總額,而非細項。
   3、起、訖日期為○年○月至○年○月,切勿過於籠統。
   4、辦理地點及對象應以新北市地區為主。

   

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溫馨助學金申請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董事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01月14日董事會議通過修定

壹、 緣起:財團法人新北市立樹林高級中學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文教基金會) 秉持協助校務發展及扶持弱勢的理念,為照顧並鼓勵家境清寒學生努力向上,或對外表現傑出,為校爭光者,捐贈本校助學金,本校據此特訂定溫馨助學金申請要點。
貳、助學對象及條件:
一、就讀本校之國、高中生。
二、持有鄉、鎮、市、縣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導師推薦者。
三、無缺曠課及受警告(含)以上懲處之不良紀錄者。
四、智育成績不限制,惟超過助學名額時將做為審核之參考。
參、助學期限:每年度103月起至次年91月止為期一年(除2、7、8月)。
肆、助學金來源:校務發展文教基金會
伍、助學金額:每名每月新台幣1,000元。
陸、助學名額:6名至8名國、高中各5名。
柒、申請時間:每年9 2月1日起至9 2月28日止。請於期限內將申請文件繳交至秘書室方美文小姐收,逾期恕不受理。
捌、申請須附文件:
一、申請表
二、導師(教練)推薦函
三、中、低收入證明書或導師(教練)推薦清寒學生證明書或全國性獲獎獎狀
四、成績單
玖、經本校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資格通過者,將請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贈與。
拾、本助學金申請要點經主管會報討論轉陳文教基金會董事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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