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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1121129生效,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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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112年11月29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3086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及逐點說明各1份。
行政院 函.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pdf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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