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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1132-35)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申請案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要點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5 日府原 教 字第 1070002917 號 令 訂定

中華民國 10 8 年 2 月 1 3 日 府原教字第 1 080034926 號 令 修 正

一、 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本市原住民族青少年學業競爭力,協助 升學,並減少父母經濟壓力,補助其參加課業補習所需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補助為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 私 立國中、高中 職 之原住 民族學生,於申請日 前年度九 月一日至 當年度 八月三十一日,參加立案補習 班課業補習 不包含才藝補習 ) 者。

三、 本要點之補助,以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實際撫養人為申請人。

四、 每戶最多補助二人, 優先補助本府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 中低 收入戶 或 低收入戶, 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非屬 中低 收入戶 或 低收入戶者,每 人每年補助新臺幣五千元。

五、 本要點之補助每年一次。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者,依符合順位補助金額予以補 助,繳納費用少於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依補助順位 及本 府原 住民族行政 局受理 申請書 日期之先後順序核發 至經費用罄為止。

六、 申請人應於當年度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將申請資料送交就讀學校初審。 受理學校應於當年度十月五日前,將申請文件彙整後,檢附「申請學生清冊」 函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複審核定。

七、 申請補助應附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補習證明書 及收據 。

(三) 領據 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四) 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五) 區公所核發之 中低 收入戶 或低收入戶 證明 (非屬 中低 收入戶 或 低收入 戶 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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